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