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