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在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