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