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可责令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