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