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进整办法:
船舶以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千瓦按1千瓦计;以净吨(无净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吨按1吨计。
以月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月计,不足1个月的,未超过当月15日的,按半个月计,超过的按1个月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以次为计费单位的,每进入或每驶出渔港各为一次计。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为计费单位。
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船舶以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千瓦按1千瓦计;以净吨(无净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吨按1吨计。
以月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月计,不足1个月的,未超过当月15日的,按半个月计,超过的按1个月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以次为计费单位的,每进入或每驶出渔港各为一次计。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为计费单位。
面积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