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计费单位:

机动捕捞渔船以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为计费单位;

非机动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舶以净吨(无净吨的按载重吨,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为计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