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进出渔港的船舶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从事非生产性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下列船舶除外: 国家公务船舶; 体育运动船; 科研调查船; 教学实习船。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