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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渔港及渔港水域正常航行与作业秩序,充分发挥渔港效能,保证渔业航标等安全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和保护渔港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出渔港的船舶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从事非生产性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下列船舶除外: 第三条 渔港费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关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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