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停泊费、靠泊费 第十条 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四章 停泊费、靠泊费 第十条 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在渔港内设置的养殖、海鲜酒舫等生产和服务设施,按其占用的水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征收停泊费0.10元。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