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停泊费、靠泊费 第九条 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第九条 第四章 停泊费、靠泊费 第九条 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超过24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按以下标准加收停泊费: 机动渔业船舶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0.03元,最低收费4元。 非机动渔业船舶每净吨0.02元,最低收费2元。本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不再缴纳停泊费。 第四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