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船舶航行、作业或停泊时,应当与渔业航标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对渔业航标造成损害。 船舶触碰渔业航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报告。必要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及时设置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