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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节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节 证书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失效,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第四十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第四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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