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船作业类型变更的;

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的;

因购置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的;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办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