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于5月15日前书面通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抄送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发放,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