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业补助用油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于4月30日前,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