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第八条审核和测算国内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省(区、市)补助用油量、远洋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企业补助用油量,附带全部渔船船名册,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