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 检查验收程序

二、 申请检查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 按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清理整顿指标。 (二)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或生产线)全部取缔、关闭或淘汰,并获得上一级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主管部门的确认。 (三) 在省级或地(市)级报纸上发布了取缔、关闭和淘汰的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的公告。 (四) 主管部门对被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检查验收合格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清理整顿检查验收报告。 (五) 有巩固清理整顿成果的具体措施,并得以实施。

三、 检查验收标准

(一) 取缔的标准 1. 注销了法人资格。 2. 生产设备(包括窑、磨等主机设备)已拆除,原有的生产能力已不复存在。 (二) 关闭的标准 1. 有关管理部门已分别收回或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 2. 生产设备(包括窑、磨等主机设备)已拆除。 3. 改(扩)建为水泥粉磨站的小水泥厂必须符合建材规划发〔1999〕218号文件的规定,转产其它建材产品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淘汰生产线的标准 (四) 以上(一)、(二)、(三)项未出现出售、租赁、转让、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现象。

四、 检查验收方法

(一) 全国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环境保护、电力、金融、建设和建材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组,开展对各省(区、市)的… (二) 各级政府(或同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在完成检查验收任务后,要向上级政府(或同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总结报告。 (三) 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三个月内完成整改,申请重新组织复查验收。对于再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检查验收后又恢复生产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四) 检查验收合格的,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者和参加人员进行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五、 检查验收时间安排

六、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