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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2000年) 二、

二、 申请检查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 按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清理整顿指标。 (二)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或生产线)全部取缔、关闭或淘汰,并获得上一级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主管部门的确认。 (三) 在省级或地(市)级报纸上发布了取缔、关闭和淘汰的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的公告。 (四) 主管部门对被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检查验收合格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清理整顿检查验收报告。 (五) 有巩固清理整顿成果的具体措施,并得以实施。
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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