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关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