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