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