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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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