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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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