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评估验收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