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