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2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