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 第十条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审核。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方案的确定、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