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
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文件;
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处理其他涉外相关事务。
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
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文件;
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处理其他涉外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