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主要职责是:

审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审核内容为:

参与资格;

设计文件;

确定基准线的方法学问题和温室气体减排量;

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

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

预计转让的计入期限;

监测计划;

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向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提出和修订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