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 五、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 五、 五、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国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是指《议定书》下为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专门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实体是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的审议核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 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04年6月30日起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