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监督和核查程序:
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营实体提交项目实施和监测报告;
为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经营实体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实和证明,将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及其他有关情况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报告,经其批准签发后,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进行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登记和转让,并通知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参与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受其委托机构将经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