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依法获得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受法律保护。

依照本办法获得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开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上规定的业务,接受国家海洋局的监督管理。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利益以及国家有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