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国家实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深海海底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深海海底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