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500 万股且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 第十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第十章 500 万股且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应当在次一交 第十章 重新上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1.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申请其股票重新上 10.1.2 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根据本章有关规定申报 10.1.3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本所 10.1.4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其重新 10.1.5 为公司重新上市出具有关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 10.1.6 本所作出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表明对 第二节 重新上市申请 10.2.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 (一)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二)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 (三)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 (四)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 (五)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 (六)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八) 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九) 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 (十) 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十一) 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十二) 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 (十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本 (十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十三)项所称影响其任职的情形,包括:被中国证 10.2.2 上市公司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 (一) 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 9.8.9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