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9.3.5

9.3.5 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

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

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

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出现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出现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四)

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实际触

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

两次风险提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