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9.3.5
9.3.5 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
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
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
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出现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出现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四)
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实际触
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前至少披露
两次风险提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