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6.3.7

6.3.7 除本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

当披露符合本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

本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

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

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本规则第6.1.6条要

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