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6.1.6

6.1.6 上市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规则第6.1.3条规定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

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六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规则第6.1.3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

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

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本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规则第6.1.2条、第6.1.3条规定的标准,

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上市公司债务的,

应当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

评估报告。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者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公

告日不得超过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时限。

公司发生交易虽未达到本规则第6.1.3条规定的标准,中国

证监会、本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

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