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2.2.1
2.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
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
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
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内容
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及时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