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一、 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 改革的总体要求

三、 改革措施

(一) 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 (二) 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标准范围上,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 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 (三) 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在标准体系上,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 (四)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 (五) 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 (六) 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承担更多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增强话语权。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和转化…

四、 组织实施

(一) 第一阶段(2015—2016年),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提出法律修正案,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 第二阶段(2017—2018年),稳妥推进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 ——确有必要强制的现行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逐步整合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7年完成) (三) 第三阶段(2019—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标准体系。 ——理顺并建立协同、权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体制。(2020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