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四十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