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四十一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