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枯水期水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一)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一)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枯水期水污染联合防治工作: (一) 加强对主要河道、湖泊、水库的水质、水情的动态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资料; 第二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