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八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