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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 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 本目录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国家经贸委在研究制定产业政… 三、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具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本目录所列… 四、 本目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企业认真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限令其停产并取消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 五、 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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