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保密资质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