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