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