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